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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水利工程行业廉洁从业自律公约

华体网页版:2022-08-09 15:59:4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市水利行业廉洁从业自律,规范深圳市水利工程企业经营行为,规范行业个人廉洁从业,维护深圳市水利建设市场秩序,遏制低价恶性竞争等不良行为,提高水利行业整体服务水平,保护水利工程企业的合法权益,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促进深圳市水利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依照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深圳市水利行业的特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凡在深圳市辖区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与相关服务的水利工程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均应遵守本公约,并签署《深圳市水利工程行业廉洁从业自律管理公约承诺书》。努力营造公平、守法、诚信、自律、健康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三条  本公约所称深圳市水利工程行业廉洁从业自律委员会(以下简称“廉洁从业自律委员会”),是指由华体中国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长及监事单位推举产生的,在华体中国领导下的行业自律性组织。

第四条  《深圳市水利工程行业廉洁从业自律管理公约承诺书》须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企业签署,并在承诺书上加盖企业公章。如为代理人签署,代理人须出具《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企业签署《深圳市水利工程行业廉洁从业自律管理公约承诺书》后,廉洁从业自律委员会在华体中国官网予以公布,接受行业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五条  华体中国应按照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为廉洁从业自律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条件。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廉洁办会,为全行业廉洁从业做出表率。

第二章 水利工程企业自律准则

第六条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规定,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确保水利工程企业合规经营、依法纳税、廉洁自律、诚信从业,为深圳市经济发展作出应有贡献。

第七条  建立健全水利工程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全面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国家、行业、省的强制性标准规范,按照建设程序和设计要求,严密组织,精心施工。

第八条  守法经营,诚实守信,自觉维护水利建设市场秩序,提供质量合格、用户满意的产品和服务,严格遵守相关行业廉洁从业规定。

第九条  严格按照资质等级核定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不得超越资质或挂靠承揽业务,不得出借资质、违法转包或分包水利工程业务。严禁持证人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买卖租借(专业)资格(注册)证书等“挂证”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依法、诚信承揽工程,杜绝围标、串标、行贿、弄虚作假、窃取商业秘密、签订阴阳合同等违法、虚假竞争手段,不得以任何方式诋毁、中伤投标的竞争对手;不得以私下交易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业务。

第十一条  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加强同业合作,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不以相互压缩合理价格和合理工期等手段承揽工程。

第十二条  不接受建设单位肢解发包的工程、违规指定的分包单位、供货厂家和施工材料。抵制垫资或变相垫资工程,建立完善的项目风险评估机制,有效防止因拖欠工程款行为造成的风险和损失。

第十三条  规范合同管理,严格执行法定的计价原则和取费原则,不高估冒算,不以低于成本价格竞争,力争优质优价,避免合同纠纷。

第十四条  强化施工动态管理,认真履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坚持材料复试、复检制度,防止不合格的材料、设备进入水利工程,杜绝偷工减料、以次充好行为,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五条  贯彻落实节能、环保政策,倡导节能减排,绿色施工,注重技术创新与进步,积极推广应用“智慧水务”+“互联网”技术等新平台、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鼓励创优争先,塑造水利精品。

第十六条  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持证上岗,严禁违章作业,严防安全事故发生。

第十七条  全面规范开展从业人员实名制和分账制管理工作,严格落实管理人员及一线工人实名制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八条  坚持以人为本,保护工人的合法权益,禁止恶意拖欠工人工资。

第十九条  严格遵守国家税法和税收征管体系规定,按税收抵减办法向国家足额纳税,不偷税漏税。

第二十条  加强行业和企业的法务工作,积极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坚持依法维权,运用法律手段,为行业和企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二十一条  积极参与水利行业信用评价活动,严格落实水利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提高企业信用水平。

第二十二条  自觉依法、依规、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企业经营统计数据,确保报送的统计数据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得瞒报、虚报、漏报。

第二十三条  积极参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整治工作,预防并打击强揽工程、强迫交易、恶意欠薪、恶意讨薪等涉企黑恶势力性质的违法犯罪活动,不姑息、不纵容黑恶势力行为,防乱治乱,维护健康良好的市场环境。

第三章 水利行业从业人员自律准则

第二十四条  水利行业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水利工程行业的法律法规,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开展业务,做到依法执业,令行禁止。

第二十五条  水利行业从业人员在法律法规明确的职责范围内,公正维护所在项目相关主体各方的合法权益;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第二十六条  水利行业从业人员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不使用虚假证件、虚假工作经历或隐瞒本人不良素质条件骗取水利工程企业聘用或与水利工程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七条  水利行业从业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勤奋务实、勇于创新、甘于奉献的职业精神。

第二十八条  水利行业从业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诚实守信,自觉抵制腐败,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不合规报酬,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相关个人及团体索要好处,公平竞争,维护行业共同利益。

第二十九条  水利行业从业人员应当不断提高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带头同各种消极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作坚决斗争,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或企业的财物、用公款支付个人名义的宴请等变相谋求个人私利的行为。

第三十条  水利行业从业人员在与受聘水利工程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尚未解除或终止之前,不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不能在任何施工单位或材料、设备供应单位兼职。

第三十一条  水利行业从业人员调离或辞职,应提前向受聘水利工程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离岗前必须办妥各项工作业务交接,离岗后仍有义务协助完善所经手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二条  水利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文化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三十三条  水利行业从业人员不得随意发表有损行业形象和水利工程企业名誉的言论,不得做出有损行业和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四章 监督、调查管理

第三十四条  廉洁从业自律委员会应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以及受理举报投诉案件等方式,对签约会员执行公约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三十五条  廉洁从业自律委员会收到投诉举报后,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自收到投诉日起 5 个工作日内,组成调查组展开调查取证,调查取证工作在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组成员与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存在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相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调查组需要的有关文件、资料,包括:查阅、复制违反公约和本办法的信息、资料;召集有关单位的人员谈话,了解情况;要求被调查者解释、说明情况等。

第三十六条  调查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调查组展开调查时,如被调查企业和相关人员不予以积极配合,或不能提供调查所需的各种证据材料的,调查组可以经多渠道收集相关信息,综合分析后对调查事项做出调查结论。

第五章 表彰与违约惩戒

第三十七条  对遵守本公约的水利工程企业与水利从业人员,应视情况给予表彰:1、宣传报道;2、通报表扬;3、记入诚信档案;4、年度先进企业评选优先候选;5、颁发廉洁从业示范单位荣誉称号。

第三十八条  水利工程企业与水利从业人员如发生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公约的情况,经协会组织核实,根据情节轻重、造成影响或损失等情况,由协会理事会或廉洁从业自律委员会研究决定,给于下列惩戒,视其情况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处理建议:1、通报批评、责成书面检查并改正;2、暂停其协会会员(或理事单位)权利一年,并解除相应的协会职务;3、降低或撤销行业信用评价等级,不得参与行业评优,并记录在协会不良行为记录系统;4、建议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对该会员实施重点监管,以及按规定停业整顿、降低、撤销单位资质等级或给予其他行政处罚。

第六章 申诉与复审

第三十九条  企业对于廉洁从业自律委员会做出的奖惩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奖惩决定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廉洁从业自律委员会提出申诉。廉洁从业自律委员会在收到申诉书后,应及时复审。通过复查和召集复审会议,做出最后处理决定。

第四十条  廉洁从业自律委员会召集复审会议,应提前 3 个工作日通知申述人出席会议。申述人如无正当理由不出席会议,将视同申述人自行撤回申述。

第四十一条  廉洁从业自律委员会在认真听取申述人及相关各方的陈述及辩解后,结合复查情况,研究形成书面复审意见,并在复审会议后,尽快告知被处理企业。

第四十二条  被处理企业对复审意见不服的,可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反映、申诉。

第四十三条  廉洁从业自律委员会成员和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坚持实事求是、秉公办事的原则,并负责为投诉人保密。自律委员会成员和工作人员与投诉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水利工程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应自觉接受并配合廉洁从业自律委员会对本企业公约履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主动向廉洁自律从业委员会书面客观反馈其他水利工程企业违反公约的行为,积极协助廉洁从业自律委员会对违反本公约的调查。协会处理违约事件所发生的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四十五条  本公约由华体中国理事会通过,由廉洁从业自律委员会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华体中国廉洁从业自律公约承诺书.docx

附件2:廉洁从业示范单位申请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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