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增强与会员的联系,更好地为会员服务,充分发挥协会职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精神及本会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会籍系指会员资格的申请、审批,权利、义务关系的建立、变更,会员资格的终止。
第二章 入会管理
第二条 深圳水利工程行业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三条 申请加入深圳水利工程行业协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2、拥护本协会的章程,遵守本行业的行规行约、行业自律和职业道德准则;
3、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4、在深圳地区从事水利、水务行业勘测、设计、施工、工程检测、材料生产或销售的企业单位;
5、在深圳地区注册企业,异地企业应设立驻深圳分支机构、办事处。
第四条 本协会建立全体会员名册,明确会员、理事、常务理事、监事以及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等负责人职务,作为其证明资格的依据。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及时修改名册并予以公告。
第五条 各自愿入会的单位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加入本会会员需提供如下资料:
(1)在本会网站上下载并填报入会申请书;
(2)营业执照;
(3)资质证书;
(4)提交入会申请书并经本协会秘书处审核;
(5)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6)由本协会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建立会籍档案,并颁发会员证书。
第六条 会员证审验管理
1、会员证实行每四年审验一次的审验制度,逢单数年份进行。
2、秘书处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理事会报告会员单位异动状况。
第七条 实行联络员制度。会员单位宜选派本单位综合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的人员,负责与协会的联络工作,联络员应取得公司的授权,更换联络员应书面通知协会,联络员主要职责是负责与协会的工作联系。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积极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3、获得本协会的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会员提出退会书面申请,经由所在工会小组提出,由工会委员会批准。从退会之日起停止缴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
2、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执行本会的决议;
4、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学术研讨、经验交流、考察等活动;
5、积极参加行业诚信评价;
6、贯彻国家有关水利水电行业发展的政策、法规,研究贯彻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的正当愿望和合理要求,维护行业的合法权益;
7、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会费;
8、如实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9、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有变动,应及时书面通知秘书处具体工作部门。
第十条 具备会员资格是参加协会活动的前提条件。
第四章 会员资格的终止
第十一条 会员自行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一年不交纳会费和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由理事会备案终止其会籍。会员自动退会后可以重新入会,按第七条办理,并须足额补齐所欠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应会员资格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不再符合本协会会员条件的;
(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协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
(四)被登记管理部门吊销执照的;
会员资格终止的,本协会收回其会员证,报理事会备案,并及时在本协会网站、公布。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协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