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的信息披露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本会规范运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本会产生重大影响而会员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向会员或社会公布的行为。
第三条 本会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披露的信息,也应当予以披露。临时报告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决议;
(二)对本会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三)本会的财务情况;
(四)本会接受政府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物资使用情况;
(五)本会接受政府职能委托、授权、转移情况;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本会的持续责任,本会应该忠实诚信地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本会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开地报送及披露信息,确保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信息披露的载体可以是本会内部读物、网站媒体等。
第五条 本会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失实公告。
第六条 本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组织和协调本会信息披露事务。
第七条 本会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理事会审议后,向会员公布。
第八条 本会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召开之前告知会员或理事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及议程等事项。
第九条 本会应当及时将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决议通过本会的信息披露途径告知会员,并上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条 本会应当随时关注本社团行业的信息动态,对本会正常运作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时告知会员。
第十一条 本会理事、监事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对本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否则,对由此产生的不良影响负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