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总则
(一)为规范华体中国经费的使用,使协会的各项经济活动有章可循,依据《广东省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办法》和《华体中国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会实行独立法人,经费独立,不与其它任何单位混管。
第二条 协会财务工作职责和管理
(一)依法、合理地筹集、管理、使用资金,努力降低费用,节约开支,增强经济自理能力。
(二)负责编制协会年度预算,经会长同意后,提交理事会审定,并组织贯彻执行。
(三)负责固定资产增减变动的会计核算和监督以及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工作,全面反映和监督固定资产的增、减值和变动情况。
(四)根据协会的收支情况,按月、季编制财务报表。月财务报表分别报会长、秘书长;半年财务报表报理事会,年度财务报表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五)负责应收、应付款和现金、银行存款的管理,以及日常经费报销工作,并做好清算拖欠款及催收工作,保证资金的完整、安全。
(六)接受财税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对财务工作的检查、监督和财务审计工作,接受监事对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的检查。
(七)负责保管会计档案以及固定资产等资料,负责电算化系统的开发、建立和管理。
第三条 本会经费的管理
(一)收入管理
本会经费收入主要包括:
1、按本会章程规定的会费收入;
2、社会捐赠;
3、政府或企事业单位的资助;
4、在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服务收入;
5、利息收入;
6、其它合法收入。
(二)支出管理
1、本会经费开支管理的原则
本会必须遵守国家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本着合理使用、勤俭节约、收支平衡,有利于事业发展的原则合理安排支出。并依据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结合下年度计划情况编制预算。本会的经费必须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
2、本会经费支出主要包括:
(一)办公费。日常办公低值易耗品、会议费、邮电通讯费、旅差费及维修费、业务接待费以及开展捐赠、资助和奖励活动等费用。
(二)业务活动费。指本会开展技术开发、咨询服务、人才培训、承担委托业务、举办宣传展览等业务活动的费用。
(三)由本会主办或参加的学术研讨、讲座、展览会、教育培训等费用。
(四)资料费。印刷、订购专业报刊书籍、学术资料、编印发行经有关部门批准的专业刊物等。
(五)本会聘用的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补贴等。
(六)社会团体有偿服务成本费开支,以及应交纳的税费。
(七)与本会有关的其他合理开支。
第四条 费用报销的规定
(一)报销手续。凡一切合法报销凭证必须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名,并注明原因及用途,经会计人员审核后报有关领导审批。
(二)审批权限。协会日常开支在2万元及以下的由秘书长审批,2万元以上的由秘书长审核后报会长审批。
(三)因公出差等需借款的,审批权限同本制度第五条第(二)点规定。
第五条 本协会人员工资及福利
(一)非会员单位派出的协会本部专职人员的工资及福利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二)协会聘用专家的聘金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临时聘用人员的聘金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由秘书长建议报会长批准。
第六条 本协会固定资产的管理
(一)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购置、维修与调拨、移交、报废、处置及盘点等。
(二)理事会工作部是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购置和安全等方面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包括:编制固定资产目录,设立固定资产卡片,办理固定资产的申购、验收、移交、报废、处置等手续,组织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定期与财务人员进行固定资产核算,确保固定资产账、卡、物相符。
(三)固定资产的使用部门是固定资产使用、保管、维护的直接责任者,应严格遵守设备操作规程和维护保养制度,合理使用固定资产,避免人为损失。
(四)社会团体的财产物资属于社团的共有财产,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得侵占或挪用。
第七条 本协会旅差费用的规定
(一)非部门负责人以上人员出差需乘坐飞机者,须经秘书长批准。
(二)专职人员出差住宿费须凭住宿正式发票,在规定标准范围内以实际天数计算报销。
(三)专职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餐补助标准为:一般地区30元,经济特区50元。
(四)专职人员在出差地所发生的非公务方面的支出,均由本人自理。
(五)因公出差的专职人员,必须在计划期间内完成任务,按时返回。在返回原单位后,如有借款者应在2个工作日内到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逾期者财务人员有权从本人工资中扣回借款。
第八条 财务管理与监督
(一)本会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并依法纳税。
(二)本会必须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和健全各规章制度,严格执行财政纪律,接受会员大会、理事会和监事的监督。
(三)对违反国家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的财务收支,财务人员有权拒绝执行,必要时应当向有关部门如实反映。
(四)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或有经济犯罪行为的本会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五)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应对社会团体的全部财务活动负责。
(六)社会团队接收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七)社会团体变更银行账和刻制财务专用章等事宜,按民政部门有关规定办理。社会团体的银行账号不得出租、外借和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
第九条 按有关规定,本会更换法定代表人时,必须聘请有关中介部门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情况如实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条 本会自行终止、注销的,应在有关机关监督指导下做好清理债权债务工作。本会终止后,剩余资产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