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水利部有关规定,为加快水利事业的改革和发展,促进我国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和工程建设质量的提高,规范中国水利工程优质(大禹)奖(简称大禹奖)评选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禹奖是全国水利行业优质工程的最高奖项。获奖工程应是建设规范、设计优秀、施工先进、质量优良、运行可靠、效益显著的工程,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第三条 大禹奖评选对象为我国境内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水利工程,原则上以一个批准的初步设计工程为申报项目参加评选。评选工作按申报、初审受理、现场复核、评审和奖励等程序进行。评选活动在水利部指导下,由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简称工程协会)组织实施,评选结果报水利部。
第四条 大禹奖每年组织申报,两年表彰、颁奖一次。对获奖工程的工程建设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和主要参建单位及其主要贡献人进行表彰。
第二章 评选范围与申报条件
第五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具备申报条件的均可申报。
第六条 申报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申报工程范围及规模要求(详见附件1);
(二)符合基本建设程序,且工程按照有关行业规范要求通过竣工验收五年以内;
(三)工程施工质量等级经质量监督部门核定为优良
(四)工程投入使用运行一年以上,原则上应达到设计标准的运行考验。
第七条 下列工程不得申报:
(一)发生过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的工程,或在移民安置、水土保持、环境保护等方面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工程;
(二)涉及保密的工程;
(三)已经申报过而未被评选上的工程。
第三章 申报单位和程序
第八条 申报单位为工程建设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或由其委托的主要参建单位。
第九条 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大禹奖申报表;
(二)申请报告及证明材料;
(三)反映工程建设情况的图片及视频材料。
具体申报资料的要求详见工程协会网站“大禹奖网上申报系统”。
第十条 申报程序:
(一)登录工程协会网站,进入“大禹奖网上申报系统”按要求填报有关信息;
(二)申报单位完成网上申报后,打印申报材料;按照工程的管理权限,报相应的水利部流域机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由其书面委托的省级相关协会审查,签署推荐意见,加盖公章;
(三)申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将大禹奖申报表和申请报告及证明材料等纸质资料、多媒体视频资料各两份报至工程协会。
第十一条 符合申报工程范围及规模要求的工程,申报单位在工程建设期间,可通过“大禹奖网上申报系统”进行预申报;工程项目符合申报条件后,进行正式申报。
第四章 初审受理和现场复核
第十二条 工程协会按照申报条件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第十三条 工程协会组织专家组织受理项目的申报资料审查后,进行现场复核。专家组由水利行业工程建设的专家五人以上组成。
第十四条 专家组现场复核的内容:
(一)听取申报单位情况汇报;
(二)实地察看工程;
(三)查阅工程建设有关原始档案资料;
(四)对工程现状和有关问题提出质询;
(五)按评审要点(详见附件2)对复核工程给予赋分、评价;
(六)完成复核报告。
第五章 评 审
第十五条 工程协会负责组建大禹奖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委会)。评委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召开评审会议,对受理的工程进行评审,选出获奖工程;
(二)对评选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
第十六条 评委会由水利行业工程建设的专家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人员17人组成,其中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工程协会理事应占二分之一以上。评委会委员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评委会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召开。获得评委会委员半数以上同意选票的工程方可获奖。
第十八条 评审程序为:
(一)工程协会领导宣布评委会组成名单;
(二)评委会主任宣布评选原则;
(三)由协会秘书处汇报评审报告,专家组介绍项目现场复核情况,评委会委员观看视频资料、查看申报资料并质询;
(四)评委会委员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五)评委会主任宣布评审结果。
第十九条 评委会评审结果在相关媒体上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二十条 经公示无异议后,工程协会颁布获奖工程决定。
第六章 奖 励
第二十一条 工程协会对获奖工程的工程建设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主要参建单位授予大禹奖奖牌(杯)、荣誉证书;对主要贡献人授予奖牌、荣誉证书。获奖工程可在其显要位置上设置获奖标牌或标志。
获奖者范围、名额及条件见附件3。
第二十二条 获奖工程将编入大禹奖获奖工程专辑,并在有关媒体上进行宣传、报道。
第二十三条 获奖单位的上级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其给予奖励。各获奖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主要贡献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有关部门或有关方面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获奖工程的获奖单位在其资信评级、参与类似工程投标中给予适当方式的鼓励;对主要贡献人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等工作中作为获得部级奖项对待。
第七章 评审纪律
第二十五条 申报单位在评选工作中,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行贿送礼。对违反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撤消申报和获奖资格。
第二十六条 评委会委员、专家要秉公办事,严守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对违反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或撤消其评选工作资格。
有关工作人员在评选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行业自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对已获奖工程,如发现有弄虚作假、骗取奖项等问题,经查明属实,工程协会有权做出撤销该工程获奖称号(包括获奖单位和人员)的决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水利工程优质(大禹)奖评审管理办法》(中水协〔2006〕11号)同时废止。